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经委《关于青浦区第二轮淘汰劣势企业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青浦区第二轮淘汰劣势企业行动方案
围绕建设"绿色青浦"的总体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注重提高发展质量。推动企业公开承担社会义务、履行社会行政职能。结合我区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制定青浦区第二轮淘汰劣势企业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建设"绿色青浦"为主线,政策聚焦优势企业,稳定发展均势企业,坚决淘汰劣势企业,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标准
劣势企业是指社会、经济、环境、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等都处于劣势的企业。尤其是指那些地方财政贡献小、产值能耗高、土地利用率低、环境破坏严重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和工艺,特别是产品属《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投资指南》中禁止类产品、安全生产不达标和劳动保障严重违反国家法规的企业。
三、工作步骤
首先,在第一轮淘汰劣势企业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取长补短;其次,开展对各镇(街道)工业企业的摸底调查,其重点是零星工业点企业;最后,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排摸,全面实施劣势企业的清理工作。
四、组织机构
成立青浦区第二轮淘汰劣势企业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业的副区长担任,组员由区府办、发改委、经委、工商局、环保局、技监局、规划局、房地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领导及各镇(街道)领导担任。下设淘汰劣势企业工作小组,牵头单位:区经委;主体单位:劣势企业所在地的工业园区、镇、街道。
五、工作目标。
通过淘汰劣势企业,整合零星工业点,推动工业向园区集中;通过改造劣势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通过清理劣势企业,节约资源,美化环境,达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经综合因素分析确定,劣势企业79户,2006年清理淘汰90%以上。
六、政策措施
凡是被列入青浦区劣势企业名录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按以下办法依法处理:
第一条 对地处水源保护区、蔬菜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居民稠密区的本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加强控制和管理,有计划地尽快进行迁移或撤销。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严重者予以停产整顿。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对违反者,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违反者,予以限期整改、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条 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之规定: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或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5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其他规定的行为,责令关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限期治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或关闭。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限期治理规定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行为,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严重污染环境并且缺乏治理措施的,责令转产、搬迁、停业、关闭。吊销临时排放许可证,并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止排污或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违反限期治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九条 劣势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区、镇、街道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政策;不准参加区、镇、街道企业年度先进评比。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将劣势企业名单及时通知信贷金融机构,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十一条 劣势企业在用电申请时,将首先列入错峰、避峰、让电、停电名单,并在能源利用上加以制约。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