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经济委员会

QA3201000-2007-001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实施方案

2007-8-15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在“十一五”期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决定,根据《青浦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模”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努力实施“三个转变”,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建设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产业集群发展、社会和谐进步、环境舒适宜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江南水乡特色的现代化新城区。
(二)创建目标
1、总体目标
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为平台,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促进产业能级进一步提升,促进全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共赢”发展。
2、具体目标
⑴“十一五”期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15%。
⑵依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劣势企业,06年淘汰76户,07年计划淘汰50户,08年计划淘汰30户。
⑶确保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全国水平,且近三年(2006—2008年)逐年下降。
⑷推进清洁能源生产审核工作,06~08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20家。
⑸初步建立覆盖全区的废旧回收率利用网络。
(三)“创模”工作原则
——坚持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坚持企业自主、政府推进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创模”工作任务
对照青浦区“创模”标准,围绕经委“创模”工作重点,着力实施以下二项任务。
(一)经济结构优化工程
1、调整产业结构
通过淘汰劣势企业,整合零星工业点,优化资源,推动工业向园区集中;通过改造劣势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改变增长方式;通过清理劣势企业,节约资源,美化环境,达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实施节能降耗
全区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以推进企业节能降耗为核心,通过推动引导、完善监督、加强管理、强化服务,在集中精力抓好年工业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同时,切实抓好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形成一批符合节能降耗发展要求的节约型企业,用两到三年时间,使我区工业企业的煤、电、油等重要能源消耗水平明显下降,资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升。
3、推进清洁生产
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二)综合处置利用一般工业固废
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积极鼓励和提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整顿、规范个体回收废品行为,规范、建立新的以垃圾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为目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废旧物资回收系统。
三、“创模”工作措施
(一)经济结构优化的主要措施
1、严格工业项目评估工作,完善项目评估制度,把好项目准入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能级,优先发展节能、降耗的先进制造业和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产业。
2、通过关闭、停产、兼并、转产、提升等途径,对产值能耗高、土地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安全存在隐患、劳动没有保障以及属于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限制、禁止等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的企业,按照“依法行政、责任分明、讲究策略、有序推进”的原则,加快淘汰劣势企业,调整产业结构。
3、抓住重点,对年工业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监管,加大宣传教育及培训力度,推动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4、通过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提升企业装备水平,达到较大幅度的节能降耗,解决我区高能耗企业的降耗问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5、积极推进工业园区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优化机制,改善生产和管理,减少或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过程控制转变。
(二)固废治理措施
1、严格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监管。进一步规范收购行为,杜绝收脏。
2、加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的长效管理。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要求企业制定各项制度,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杜绝“三合一”。
3、积极开展废旧物资收购无证企业、流动网点的整治。全区每年开展1-2次联合执法。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青浦区经济委员会创建全国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经委主任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建立工作网络,做到责任到人。(见附件)
——成立 “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产业结构工作领导小组”及“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别指导全区淘汰劣势企业、节能降耗以及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
——健全责任制考核机制。把淘汰劣势企业和节能降耗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的年度考核之中。
(二)政策保障
淘汰劣势企业政策措施
凡是被列入青浦区劣势企业名录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按以下办法依法处理:
——对地处水源保护区、蔬菜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居民稠密区的本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厂加强控制和管理,有计划地尽快进行迁移或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严重者予以停产整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对违反者,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违反者,予以限期整改、警告、罚款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之规定: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或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5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其他规定的行为,责令关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限期治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或关闭。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限期治理规定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行为,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严重污染环境并且缺乏治理措施的,责令转产、搬迁、停业、关闭。吊销临时排放许可证,并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止排污或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违反限期治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劣势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区、镇、街道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政策;不准参加区、镇、街道企业年度先进评比。
——有关部门应将劣势企业名单及时通知信贷金融机构,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劣势企业在用电申请时,将首先列入错峰、避峰、让电、停电名单,并在能源利用上加以制约。
节能降耗政策措施
——利用好国家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在国家调整电、煤、油、气、水等能源、资源价格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节能降耗。
——切实落实国家鼓励类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向工业节能降耗重点企业提供倾斜保障。
——区财政对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其项目经区节能降耗工作小组综合评审后,予以一年贴息奖励。
清洁生产政策措施
——对清洁生产的技术开发或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企业,优先列入区技改项目,并予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对列入市经委重点推进清洁生产的企业,经过市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与20万元补贴。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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